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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近看了許多貴司發表的有關opensource法務的相關文章後, 針對您所說使用open source後所產生的責任主要是發生在散佈程式時, 這裡有幾點問題想請教.
1. 如果我是拿到一個GPL的open source的文書編輯軟體, 例如open office之類的, 當我修改其source code後開發出了另一套文書編輯軟體, 就稱它my office好了. 然後我利用my office編輯產生一個文件檔案, 並散佈這文件檔給別人. 這裡要強調的是我只是散佈這文件檔, 沒有散佈my office這套軟體, 請問這樣需要連帶把my office的source code也散佈出去嗎?
2. 如果我是拿到一個GPL的open source的C語言compiler軟體, 當我修改其source code後開發出了另一套C語言compiler, 就稱它my compiler好了. 然後我用C語言自己寫一個程式, 利用my compiler編譯產生一個二進位執行檔, 並散佈這執行檔給別人. 這裡要強調的是我只是散佈這執行檔, 沒有散佈my compiler這套軟體, 請問這樣需要連帶把my compiler的source code也散佈出去嗎?
2. 承第二題, 我用C語言自己寫一個程式, 就稱這程式為程式A, 程式A有用到GPL的open source的code. 然後利用my compiler編譯產生一個二進位執行檔, 並散佈這執行檔給別人. 這裡要強調的是我只是散佈這執行檔, 沒有散佈my compiler這套軟體, 請問這樣需要連帶把my compiler和程式A的source code也散佈出去嗎?
Regards,
J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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